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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章程

(2018年12月修订)



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于1984年由部分浙江省政协常委发起举办,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最早成立并获得教育部批准具有独立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院校。2000年,浙江省政府决定,学校与周边的三所公办中专学校(原浙江省电子工业学校、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浙江省轻工业学校)以资产为纽带联合组建新的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2001年浙江勘察工程学校整体并入。2003年,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根据浙江省政府文件精神,联合办学后学校仍属民办性质。

学校确定了“为国植贤”的办学宗旨、“崇德重智,树人为本”的校训和“艰苦创业、务实创新、敬业奉献”的树大精神,确定了“综合实力在全国民办高校中处于一流、部分学科和研究领域在全国高校中有重要影响的、质量优良和特色鲜明的教学服务型大学”的办学目标,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模式。建校以来,学校规模不断扩大,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领域不断拓宽,社会声誉日益提升,初步走出了一条民办高校发展的独特之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皇冠体育官网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务院《皇冠体育官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皇冠体育官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皇冠体育官网浙江树人学院与浙江省电子工业学校等3所中专联合组建新的浙江树人学院的批复》、浙江省人民政府《皇冠体育官网浙江勘察工程学校并入浙江树人学院的批复》、浙江省人民政府《皇冠体育官网浙江树人学院升格为本科学校的批复》等法律法规、文件的精神和《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董事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的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名称为ZhejiangShurenUniversity。中文简称为树大,英文缩写为ZJSRU。

学校法定注册住所为杭州市树人街8号。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学校校区及法定注册住址。目前学校具有杭州拱宸桥和绍兴杨汛桥两个校区,学校网址为: http://www.zjsr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浙江省政协领导、浙江省教育厅管理的民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

第四条 学校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职能。

第五条 学校坚持教学服务型大学的办学定位和高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定位,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兴校、学科强校、服务特校、开放活校和凝心聚力的发展战略,致力于培养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基础扎实、知识面宽、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研究生教育,拓展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保障学术自由,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自主调整办学行为,创新教育思想、理论和实践,以实现发展目标。

第九条 学校服务国家战略和学生发展需要,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建立学科自我发展、动态调整、交叉融合机制,保持合理的学科结构、专业规模和学科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国家核定的办学层次及规模,自主确定招生的结构、方案和模式,建立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学校根据学科门类、名称和相应的学位资格,自主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依法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同境外教育、研究、商业、政府等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收培养境外学生,提升办学质量和国际声誉。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发展任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在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框架内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都属于学校法人资产,由学校办学使用。根据浙江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除国有资产外,其他资产均属于公共资产的性质,应依法分类严格管理。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费收入、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学校建立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与资产监管体系。


第三章 治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董事构成、主要职责和议事规则等,按照《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董事会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政班子成员由浙江省政协党组和浙江省教育厅党委共同负责选拔。其中,校长、副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党委成员经党内民主选举产生,报浙江省教育厅党委批准,也可由浙江省教育厅党委直接任命。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决策学校日常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执行和落实学校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三)组织学校招生、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等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学校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七)其他由董事会授权、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协调各副校长分管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党委书记全面负责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并按照党章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学校党委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全面支持学校行政依法办学,监督并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办学,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党组织凝聚师生员工的作用,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并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激发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面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四)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五)负责中层干部的教育、培养和考核工作,负责中层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工作。

(六)积极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人事安排、干部选拔、财务预算、基本建设、学科建设、师资培养、职称评聘、人才培养以及其他关系学校全局的重要事项,参与讨论研究和决策,并加强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八)领导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全面落实党风廉政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校长组织领导下,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和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处理学术纠纷;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等。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学指导、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位评定、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依据法律法规和《浙江树人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性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的基本形式,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的章程,履行各自职责。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是校内教学、科研的基本单位,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以党政联席会议的方式行使学院的各项重要工作的决策与管理权。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充分尊重二级学院的自主管理权,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学院自行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学生工作和行政等工作,并对学校全面负责。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学院的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管理等工作,履行党建主体责任。依照法律和学校的制度,建立健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学术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建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组织,并依照相关程序和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的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与国内外进修学习的机会;

(三)在品德、学业和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以及学校各类资助的机会;

(四)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组织和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和社会服务、创新创业、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等活动;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学校学习、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根据人员的编制性质,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和社会保险费等。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可以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度,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教育职员聘任制、行政管理职务聘任制和后勤服务人员劳动合同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薪酬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工作待遇。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处分和解除聘约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相应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获得与岗位相应的报酬;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的义务:

(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执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三)自觉践行学校办学理念,恪尽职守,立德树人;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遵守公序良俗与学术规范;

(六)履行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

(七)依法应履行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学费收入、财政补助和社会服务创收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合理运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加强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平安校园。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含原浙江树人学院和原浙江省电子工业学校、浙江省轻工业学校、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浙江勘察工程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四十四条 校友总会是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校友总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校友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


第八章 校标、校徽、校歌与校庆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校标分内外两圈,两圈之间为中英文字形的“浙江树人大学”,内圈下方的数字“1984”表示浙江树人大学的创建年份,校标中央的树木造型代表浙江树人大学“百年树人”的历史使命。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用校徽底色为红色,文字为白色;学生用校徽底色为白色,文字为红色。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树人之歌》。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8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董事会审定通过后,报上级教育部门核准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