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浙江树人大学暨王宽诚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发展,实现基金会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基金会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发员工的进取精神,增强基金会内部活力,使基金会员工管理有章可循,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聘用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
第三条 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长核准。
第五条 工作人员聘用采取内部调配和外部招聘相结合。聘用、调配、解聘等手续由基金会秘书处办理。
第三章 入职试用
第六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均需3个月试用期。
第七条 试用人员入职培训期间,基金会按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
第八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的需提前一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或发放辞退通知书,由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九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秘书处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核合格者,基金会与其签署聘用协议书。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有关的业务。
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对专职员工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六章 职务权责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守法、诚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第十六条 维护本基金会利益是每位工作人员的义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参与、支持、纵容对本基金会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行为,发现本基金会利益受到损害时,工作人员应当向本基金会汇报,不得拖延或隐瞒。
第十七条 在未经授权情况下,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除本职日常业务(工作)外,未经本会理事长授权或批准,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以本基金会名义考察、谈判、签约、担保或作任何证明,不得以本基金会的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消息,不得代表本基金会出席公众活动。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准索取或收受任何相关业务往来单位或客户的酬金(回扣),否则将构成受贿。本基金会严令禁止以贿赂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利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以工作名义挪用公款谋求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私利,否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假 期
第二十一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并按规定支付员工休假日薪金及津贴。遇赈灾、紧急救援事项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请事假在两天以内的报秘书处批准,三天(含三天)以上报秘书长批准。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请假。其他请销假参照《浙江树人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八章 薪资福利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员工的发薪日为次月10日前,由基金会综合部统一制表,经秘书长签字后发放。基金会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聘用的专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参照浙江树人学院编制职工的标准执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其兼任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薪酬评定依据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及基金会的财力,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变更或基金会人员结构有较大变化以及其它原因时,基金会薪酬可做相应的调整或临时性调整。
第二十八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九章 返聘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外部或内部退休人员,愿意到基金会服务,经秘书处同意,可以用返聘形式为基金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返聘人员补助由其所在岗位、工作量及职能不同,报秘书处批准并备案。
第十章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聘用协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浙江树人大学暨王宽诚教育基金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